商標專利就是競爭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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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魚丁糸」是誰?跟「蘇打綠」又有什麼關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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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魚丁糸」是誰?跟「蘇打綠」又有什麼關係?

「蘇打綠」團員與前經紀人之間的商標爭奪戰暫時落幕了,基於法院的認定,團員無法取得「蘇打綠」中英文團名的商標權;但他們並沒有拆夥,而是建立了一個新的團名來重振聲威。那麼,就讓本文來帶你大致瞭解這個事件的前因後果。

眾律國際
May 30, 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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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魚丁糸」是誰?跟「蘇打綠」又有什麼關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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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名樂團「蘇打綠」團員(上訴人)最近向法院提出訴訟,起訴要求前經紀人林暐哲(被上訴人)返還由「林暐哲音樂社公司」持有的「蘇打綠/Soda green」註冊商標。

當本案上訴至二審智商法院時,合議庭認為「蘇打綠」商標在過去十年以來,不論是申請、公告、維護,延展或是移轉,皆由林暐哲的公司處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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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導致現在樂團無法順利取回名稱商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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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蘇打綠Soda green」編號4和6

雙方的爭執緣由

  • 團員的說法

「蘇打綠/Sodagreen」樂團自2003年正式成立,6人陣容迄今19年未曾改變、名稱也由團員共同發想定名、並作為藝名及團名使用。

在團員持續投入時間、心力耕耘之下,多年來已經使「蘇打綠/Sodagreen」(以下簡稱「蘇打綠」)成為他們密不可分的代名詞;在法律上,「蘇打綠」的姓名權、以及衍生的商標權或其他權利,也由團員以契約約定共同擁有。

根據團員的說法,「蘇打綠」是由主唱吳青峰考量清新、活潑、年輕的受眾群體,特別安排中英文等文字位置,以手寫方式完成創作,並以團員為共同著作人。

團員認為,流行音樂界對「蘇打綠」不僅有一定的評價,更對他們成熟的音樂表現、以及廣受歡迎的程度,留下了深刻印象。而且「蘇打綠」之名早在團員學生時期就已經使用,而非前經紀人林暐哲自稱「由他(林)決定的出道名稱」。

  • 前經紀人的說法

林暐哲則認為,「蘇打綠」是由他獨立出資、並依據商標法申請取得商標;他在2008年、2013年申請該商標,時間點與2004年簽署經紀合約、2007年簽署經紀續約並沒有關係。

此外,無論是申請註冊、移轉或延展「蘇打綠」商標的過程,都是由林暐哲申請及維護,並沒有任何程序或實體瑕疵,至今也已運營超過10年以上,所以任何人都可以透過「公示制度」,得知林暐哲就是商標權利人。

最後,「蘇打綠」註冊均已超過評定所需的5年法定期限,所以團員不應該再主張「蘇打綠」不得註冊、或是應予撤銷,也不得再爭執「未經樂團成員同意」或「不知同意」。

所以林暐哲認為,團員並沒有爭取「蘇打綠」商標的理由。

團員的訴訟策略

  1. 團員以「經紀合約」(包括經紀續約)作為林暐哲申請註冊「蘇打綠」商標的原因關係;

  2. 團員主張他們對於「蘇打綠」商標有「共有姓名權」、以及衍生的其他商標上權利;

  3. 團員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(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申請的權利應歸屬於委任人,也就是上訴人)、第177條(無因管理)、第184條第1項前段(被上訴人出於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被上訴人的權利,負損害賠償責任),請求原經紀人林暐哲移轉「蘇打綠」商標權;

  4. 團員以經紀合約(包括經紀續約)終止後的法律關係及信託關係(信託物返還請求權),作為要求原經紀人移轉「蘇打綠」商標的依據;

  5. 團員以「借名登記關係」作為請求移轉「蘇打綠」商標的依據。

二審智商法院的回應

法院認為,經紀合約(及其續約)不能作為林暐哲申請「蘇打綠」註冊商標的原因關係。

1. 商標註冊和經紀之間沒有時間關係

法院在比較「商標註冊同意書」及「經紀合約及其續約」簽署的時間點和內容之後,發現林暐哲先後是在2007年8月3日、2013年3月5日申請「蘇打綠」商標,因此時間點與2004年簽署的經紀合約、以及2007年12月6日簽署的經紀續約無關。

2. 經紀約對商標註冊方面沒有約定

再比較「商標註冊同意書」及「經紀合約/續約」內容之後,法院認為「商標註冊同意書」是針對該商標申請,文義相當明確;但「經紀合約/續約」內文中完全沒有提到「註冊商標」,所以和「蘇打綠」商標也沒有關係。

所以,團員不能無視自己親筆簽署的「商標註冊同意書」,而只將經紀合約當作請求移轉商標的依據。

3. 法律權利上「團員的集合」不等於樂團

依據法院的觀點,「蘇打綠」6名團員(上訴人)的名字分別是「何景揚」、「史俊威」、「吳青峰」、「謝馨儀」、「龔鈺祺」、「劉家凱」,並沒有叫做「蘇打綠」的人,也沒有用於「共有」「蘇打綠」名稱的具體法律依據。

也就是說,團員聲稱對於「蘇打綠」擁有姓名權與人格權等權利,是沒有依據的。

4. 其他原因

此外,由於團員對於「蘇打綠」名稱的來源說法前後不一,也無法提出「約定共有」的證據;同時,由於林暐哲的商標取得過程合法、團員主張自己是商標權利人的說法也有瑕疵,所以也難以爭取到商標的所有權。

編按:由於雙方主張的法律依據、以及法院觀點的敘述較長、且牽涉法律條文,因此在這邊部分省略;如果您有興趣深入精準瞭解,歡迎參閱《眾律觀點》完整原文。

「你說得出蘇打綠有哪些人嗎?」

社會大眾只知道「蘇打綠」,但不知道「蘇打綠『眾人』」,是這樣嗎?

在本案中,法官以「有人可以不查Google就講出蘇打綠全部成員嗎」和「蘇打綠的其他團員現在在想什麼」等理由,證明一般大眾無法將「蘇打綠」一詞跟「蘇打綠『眾人』」連結,因此認為團員主張「蘇打綠」等同6人的身分辨識,是不合理的。

最後,這個案子的上訴被駁回,二審訴訟費用也必須由團員負擔。

「魚丁糸」來了!

「蘇打綠」商標爭奪戰暫時落幕了,但成員並沒有拆夥,而是運用「拆字法」來重新建立樂團聲勢。於是新樂團「魚丁糸」(讀為「魚丁覓」)就這麼問世了。

「魚丁糸」是由「蘇打綠」三個字各拆取一部份所組成;至於成員的「小名」,則分別從「青峰」、「馨儀」、「小威」、「阿福」、「家凱」、「阿龔」,用同樣的方式改成了「日出」、「香我」、「八女」、「可田」、「豕豆」和「金八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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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
或許在樂迷的心目中,「蘇打綠」就是這六位團員,但法官依照證據和現實狀況,卻有不同的見解。如果這個見解跟你想的不一樣,那你又是怎麼認為的呢?

資料來源: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

參考閱讀

  • 更新:前經紀人宣布放棄「蘇打綠」商標權。報導:〈林暐哲棄爭蘇打綠商標權 聲明祝福這名字有更好未來〉


編按:本文原載於《眾律觀點》2022年第7期;但為增加易讀性,用語經編輯潤飾編修。讀者若希望進一步瞭解相關事務、或需要專業商標律師(非一般商標專員)服務,請向本所洽詢。關於本所服務與商標律師特色,請參閱「關於」網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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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煜,〈「蘇打綠」討商標再敗!法院判決關鍵竟是「網友叫不出團員全名」〉,《風傳媒》,2022年5月17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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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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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OOV,「拆字不拆夥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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